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单位会员:在中国境内从事与本协会专业范围有关的,合法经营和活动的企事业、大专院校等单位、协会;
(二)个人会员: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,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,能为行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高级技术、管理人员。
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单位工商营业执照、社团证书的复印件;
2.单位情况介绍、近二年财务报表;
3.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、个人简历和行业主要业绩。
(三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有权要求本协会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生产、技术、经营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;
(五)有权提请协会组织、协调、研究行业经济、技术的共性问题,纳入本会的工作计划;
(六)有权就行业的重要经济、技术等方面的问题,向本会反映或提出建议;
(七)对涉及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,有权要求本会予以协助;
(八)退会自由。
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 警告;
(二) 除名。
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,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